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贪婪盗窃犯二次入狱

中国教育网  2016-02-23 10:28:03

  (通讯员:郭淋)

被告人刘某,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被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于2010年10月刑满释放。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同年9月3日被逮捕。

  永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:2014年6月17日0时许,被告人刘某欲盗窃一辆摩托车变卖,当其行至永善县溪洛渡镇工农广场处,见王某停放于该处的二轮摩托车,便用事先准备的剪刀将电源线剪断,采用连接方式启动摩托车,将该车盗走。经鉴定,被盗摩托车价值4200元。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发还失主王某。

  法院认为,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420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,系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庭审中,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永善县人民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规定,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。

  正当壮年的被告人刘某身体健康、四肢健全,却把贪欲凌驾在道德和国法之上,出狱短短几年又再次因犯盗窃罪入狱。

  财富既不会从天上掉下来,也不会从地下冒出来,是劳动创造了人类,劳动创造了财富和幸福。我们只有通过勤劳的双手,个人、家庭才能拥有安稳长久的幸福,社会才能安定和谐,国家才能繁荣昌盛强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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